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已经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
88年度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6月25日
                     (国务院令第6号)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
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
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
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
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
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