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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23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自19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1997年10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局(以下简称国家军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
第五条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二)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
第二章军品贸易公司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
第八条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
第九条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
第十一条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
第十二条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
第三章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
第十四条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或者由国
第十五条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
军品贸易公司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批准军品出口合
第十六条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
第十七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
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十八条军品出口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办法和军品
第十九条军品出口,由国家军品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
第四章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条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
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应
第二十二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四)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
(五)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军品贸易局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八条军品贸易公司对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的
第二十九条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人民日报》(19971103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