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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总理李鹏
1997年10月21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
第四条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
办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
第五条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
第六条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
第七条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
第八条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
第九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
第十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
(三)民用航空器为数人共有的,载明民用航空器共
(四)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制造日期和制造地点
(六)民用航空器价值、机体材料和主要技术数据;
(七)民用航空器已设定抵押的,载明其抵押权的设
(八)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日期;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占有
(一)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和约
(四)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抵押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优先
(一)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
(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和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日期;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的,国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民用
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变更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
第十六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
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
(二)民用航空器灭失或者失踪;
(三)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
第十九条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缴纳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人民日报》(19971031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