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实践
一个非凡的、创造性的构想正在变为现实。它体现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并因为解决世界遗留问题提供有益的范例和线索,而引起世人的高度赞誉。这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治构想。
最佳模式的形成
“一国两制”的创造性构想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
美丽富饶的宝岛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曾被日本帝国主义割占达半个世纪之久。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主权为中国收回。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大陆取得伟大胜利,国民党当局退居台湾,并在美国支持下继续同人民的新中国实行军事对峙,因而形成了祖国的台湾与大陆分离的局面。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不幸。
实现大陆和台湾的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目标和方针,也是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以及海外中国人的殷切心愿。通过和谈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多年来的一贯主张。早在5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同志就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希望台湾当局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机,派遣代表到北京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与我们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进行商谈。
70年代末以后,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党和政府对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大大促进了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和发展。1978年下半年,在中美建交谈判过程中,我们党和政府关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更为明确。邓小平同志在一系列谈话中指出,我们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可以保留原来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可以不动,美国、日本在台湾的投资可以不动,但祖国要统一。在这里,“一国两制”的思路开始显现出来。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台湾同胞书》中,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呼吁全中国的同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共同完成统一祖国大业,并指出“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同时提出了实行“三通”,即通商、通邮、通航,以尽快促成两岸同胞的直接接触。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停止了对金门、马祖等岛的炮击,也不再提“解放台湾”的口号,从而迈出了使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付诸实施的重要一步。
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身份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提出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即九条声明。叶剑英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这些政策虽然还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基本思路已很清楚了。
1982年 9月,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表达了一个重要意思,即中国准备用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收回香港后,香港仍将是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留。此后,中英双方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随着香港问题的逐步解决,中国共产党和邓小平同志对“一国两制”的认识更加深化了。
1983年 6月26日,邓小平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的意见,在会见美籍华人、美国新泽西州西北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实现祖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邓小平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邓小平在这次谈话中虽未概括出“一国两制”,但“一国两制”的基本思想已经形成了。
从目前见到的文献看,邓小平第一次使用“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提法,是1984年 2月22日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研究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布热津斯基的谈话。邓小平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同年 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使用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提法,作为我们解决台湾、香港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方针的概括性语言,因而这一提法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后,邓小平在一系列谈话中,对这一构思的意义、主要内容、提出过程、理论来源及国际意义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使这一构想更加丰富和完善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较之“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提法,更具有普遍意义,它反映了邓小平把这个构思延伸到解决国际争端上的思考,并把这个构想更简略地概括为“一国两制”。
理想的方案
“一国两制”已正式成为我们和平统一祖国的战略方针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予以法律的保证。祖国和平统一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已不再有任何障碍,这既开辟了和平实现祖国统一的道路,也为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这一国策的主要内容是:
——“一个国家”,就是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主权和台湾回归祖国。在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里,大陆地区是这个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则是这个统一国家不可缺少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国家内部,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互相竞赛,互相支持,50年不变,50年以后也不变。对政策保持不变和稳定,邓小平还作了具体的说明。他说,如果到一个50年,这个政策见效,达到预期目标,就更没有理由变了。所以,我说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50年不变,50年之后也不变。邓小平说,有人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变,我说不会变。核心问题是这个政策对不对,如果是对的,就变不了,如果政策不对,就可能变。我们的路走对了,人民赞成,就变不了。
——由这个统一国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国家的权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则按照宪法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并在外交、国际、宣战、媾和方面服从中央。
——在祖国统一后,特别行政区内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的投资,都受法律保护。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党、政、军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一国两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并按照法律程序调整各方面的矛盾,保证大陆地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
“一国两制”是一个创造性的杰作。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允许两种不同的、相互对立制度存在,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允许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并保证长期不变。这种构思,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没有说过,西方政治家,不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也都没有说过。这确实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大胆的想法。它集中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者所具有的开拓、进取和创新精神。
有些人总喜欢把马克思主义者描绘成僵化保守、因循守旧的人。其实,马克思主义者是最富于创造精神的人。为什么会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邓小平曾作过系统的解释。他说,如果“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对国际上有意义的想法的话,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邓小平进一步解释说,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个构想就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解决台湾和香港问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非和平方式。而采用和平方式,就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使各方面都能接受。比如,在香港问题上,要照顾中国、英国和香港的利益。
所以,“一国两制”是一个理想的方案,符合大陆和台湾、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充分照顾和体现了台湾、香港和澳门人民的现实和将来利益,合情、合理、合时宜,全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爱国为民的立场和路线。这个理想的方案一经提出,立刻受到了广大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国际舆论的赞同和支持,并且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一国两制”也为解决一些国际争端和世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邓小平说,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有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解决。 “一国两制”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但是可以延伸到国际问题。世界上许多争端用这种办法解决,我认为是可取的。
正如邓小平所说,这一构想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赞誉。一位外国朋友听了邓小平“一国两制”后风趣地说,您虽然已经80多岁了,但我认为您是中国最年轻、思想最活跃、最富于创造精神的人。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也评价到,从历史的观点看,“一国两制”是最富天才的创造。这种构想看起来是简单的想法,但却是充满想象力的构想,是解决香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达成协议的关键。
付诸实践的纲领
“一国两制”首先在香港问题上取得成功。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1840年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占领。
收回香港,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心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全国人民和香港人民的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到这个地区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提出要按“一国两制”方针解决香港问题,既要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又要继续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1982年至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进行了谈判。双方谈判主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一是收回香港的主权问题;二是收回主权后香港采取什么制度、政策的问题;三是过渡时期保证香港的繁荣稳定问题。
本来,中国政府收回香港主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但谈判却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曾碰到过许多棘手的问题。如主权治权问题、制度和生活方式问题、国籍问题、港府事务问题等等,在谈判中都有过分岐。有些人曾俨然以香港人民利益的代表自居,企图在主权问题上讨价还价,以换取中国政府在主权问题上的最大让步。中英双方的立场也曾南辕北辙,会谈气氛有时也很不融洽,甚至出现过僵局。香港社会因此而躁动不安,一些人开始对香港前途失去信心,香港人心惶惶,移民成风,资金外流,金融波动,经济不景气……
中国政府在主权问题上的态度是坚决的。邓小平说,主权问题是不能讨论的,到时一定要收回,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香港主权不收回,我们就是李鸿章。他强调,我国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有权在香港驻军,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没有这个权力,还叫什么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在坚持主权问题不让步的原则立场基础上,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提出“收回主权、制度不变、港人治港”的方法,很快打破了僵局,谈判获得巨大成功。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领导人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三个附件。1985年5 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了《联合声明》的批准书,《联合声明》从此生效。《联合声明》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联合声明》的签署,受到国内和国际上的高度赞誉。香港各界热烈拥护这个声明。香港知名人士霍英东、包玉刚等表示,对声明感到满意,对香港有了信心。香港舆论认为,联合声明是“中英关系史上闪光的一页,可以看到如何洗涤一百四十多年玷污在‘东方明珠’上面的尘垢,使她更加灿烂辉煌。”
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需要同英国政府谈判的。这是一个外交问题。在香港回到祖国怀抱后,国家对这个地区实行什么政策,则是中国的内政问题。在《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申明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这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1985年上半年,组成了由57人(其中香港委员23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并在香港建立了由180名各界代表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广泛征集港人的意见。历时 5年的基本法起草,是创制一部史无前例的“一国两制”法典的浩大工程。起草委员会集思广益,博采众议,民主协商,互谅互让,逐字推敲,反复修改,最终达成共识,形成基本法草案。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这次会议还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落实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思,勾画了未来香港的蓝图。
“一国”与“两制”的紧密结合,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紧密结合,是这部基本法的主要特征。
香港同胞和内地同胞本是同根生,同属于一个中华民族共同体。香港是中国的领土。基本法首先要体现这个根本特征。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保证了“一个国家”的统一性。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其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人大常委会认为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其发回,经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行政区内发生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行政区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在香港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用的公安人员必须是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立法会至少 80%的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庭的首席法官均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些条款,鲜明地体现了“一国两制”中“一个国家”的本质,维护了国家的神圣主权。
基本法也保障了香港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已经40多年,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香港则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基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主式,五十年不变。”基本法还作了相应的规定: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等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税收制度独立,自行发行货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对外事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同香港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同香港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可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
这些条款,体现了“两种制度”的差异性,有利于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
如果说“一国两制”开始是一种政治构想,那么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基本法的诞生,则表明“一国两制”成为付诸行动的纲领了。基本法是一部“一国两制”的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创举,是一部具有创造性的杰作。从历史视角考察,过去,没有先例;现在,大功告成;将来,影响深远。从国际的视角考察,不只是为第三世界,而且也为全人类国与国之间,和平友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模式。
又一次成功运用
香港问题的解决,为中葡两国解决澳门问题提供了范例,奠定了基础。澳门,位于珠江三角洲南端的一个半岛上,包括澳门半岛和附近凼仔、路环两小岛,面积为16平方公里。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葡萄牙殖民主义者借口曝晒水浸货物,强行将澳门霸占。
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中国在这个地区的主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也是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签署,为按照 “一国两制”方针解决澳门问题指明了方向。
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终于达成协议。1987年 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领导人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12项基本政策,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都将保持不变。
嗣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经过几年努力,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经验,终于在1993年 1月15日完成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3 月,八届八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问题的圆满解决,是继香港问题解决之后,中国人民向着祖国统一大业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又一次成功运用。
海峡两岸盼统一
随着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海内外人士对“一国两制”的模式有了更加具体的认识和体会,打消了不少人的疑虑,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奠定了基础。
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是明确的,除非海峡彼岸准备实行“台湾独立”,或者帝国主义武力侵略台湾,实现祖国统一就不应用武力方式,而应用和平方式,也就是用“一国两制”实现统一。
为积极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消除隔阂、促进海峡两岸增加交往、了解和交流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停止炮击金门、马祖;停止打宣传弹;把解放军福建前线广播电台改名为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停止海飘,撤销专门针对台湾的福州军区,并将在金门射程之内的厦门确定为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为适应两岸交流日益发展的形势,国务院设立了对台办公室;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9年,在中国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大陆和台湾双方各自在香港成立了协调解决海峡两岸商务争议的机构,为沟通双方联系和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了方便。
此外,全国政协设立了祖国统一工作组,各地也建立起对台工作的专门机构。大陆各界共同努力,大力落实与台湾有关的各项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台湾同胞办理赴大陆探亲、旅游的优惠政策,并力求减少政治色彩。同时,还设立了台湾问题研究机构,通过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增进对台湾的认识和了解,建立了黄埔同学会、台湾同学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等民间团体,组织了台湾青年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展开广泛的民间交流。
在海峡两岸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台湾当局调整了大陆政策。1987年10月,台湾当局决定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并在经贸往来、学术、新闻出版等方面采取更为松动和弹性的做法,两岸关系进一步缓和。1988年7月,台湾国民党十三大第一次提出《现阶段大陆政策案》,确定在维护官方“三不政策”的前提下,“民间、间接、单向、渐进”开放两岸关系,把过去只做不说,或半明半暗的做法,加以“公开化”和“合法化”。同年11月,又宣布有条件地开放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尽管台湾当局对两岸交往处处设卡,但是,两岸同胞冲破重重障碍,开始了广泛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往来。
海峡两岸之间封闭隔绝的局面已被打破。昔日炮火隆隆的金门战场已不复存在,台湾海峡也日益成为繁忙的黄金水道,平均每天有 200余艘各国船只在这里穿梭往来,其中不少是大陆和台湾的渔船。在台湾基隆、新竹、高雄、台南、澎湖与大陆厦门、福州、东山、平潭之间有6条航线,约有 10余艘货船往返其间,贸易额高达上亿美元。
两岸经济联系进一步加强。1989年 1月,台湾当局宣布允许台湾厂商通过第三地区到大陆投资设厂。经过一段时期试探后,台湾厂商已成批来大陆投资设厂。贸易促进投资,投资带动贸易,台商对大陆的投资开始出现“集团化”趋势,并突破了台湾当局将两岸经贸活动限制在“民间、间接”的禁令,到1991年,大陆和台湾经香港转口贸易额已达60—70亿美元,到大陆投资的厂家已突破3000家,协议投资额达30亿美元。两岸经济往来的密切,对未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台胞来大陆探亲、旅游、考察、交流、经商的人数逐年增加,已逾百万人次。台湾寄到大陆的信件达150万件,大陆寄往台湾的信件达200万件。两岸学术、文化、体育交流,由暗到明,方兴未艾。台湾记者接踵到大陆采访中共十三大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重要会议,走访各界、各方面人士,报道在各地的所见所闻,增进了台湾人民对大陆的了解。特别是1989年4月6日,台湾当局决定派一个官方代表团,出席5月4日至6日在北京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第 22届理事会。这个代表团由台湾“财政部长”郭婉容任团长。这是1949年后,首批现任台湾官员踏上大陆。台湾报纸认为,这一作法“不仅是大陆政策的一大步,步伐之大更是超过一般的预期。”
在两岸关系日趋缓和的新形势下,国民党元老表现出谋求祖国统一的积极态度。在1989年国民党十三大闭幕后首次召开的中评委会上,陈立夫等34位国民党中评委提出了“以中国文化统一中国案”。它虽未被国民党中常委通过,但在不少台湾人士中引起了积极反响。
对此,《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对陈立夫等人的提案给予充分肯定。
1988年 9月12日,台湾“立法委员”、《中华杂志》发行人、台湾中国统一联盟名誉主席胡秋原来大陆探亲,与大陆各界人士探讨中国统一问题。国民党中央以“严重违反党纪”名义开除其党籍。胡秋原并不屈服,回台湾后继续斗争,提出海峡两岸统一团结,精诚合作,把我文明古国建设成为富强康乐的国家等主张。这些都反映了两岸人民渴望祖国早日统一的强烈愿望。
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两岸关系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但距和平统一的目标相距甚远。在发展两岸关系的道路上还存在诸多阻力和障碍。主要原因是台湾当局仍然坚持反共拒和立场,禁止直接“三通”,并推行“本土化”政策,淡化与大陆的联系。台湾当局还加紧推行“弹性外交”,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并纵容“台独活动”。过去,“台独”活动是被镇压的,现在在台湾当局的默许下,“台独”分子纷纷回岛内活动。他们打的旗号是支持李登辉,支持台湾化。目前“台独”还渗透在党外运动或民进党内。如民进党中一些领袖人物公开主张“台湾住民自决”,实行“独立的国防外交”和“重返国际社会”等。这种做法不仅违反台湾当局宣称的只有一个中国的主张,而且违背所有中国人统一祖国的心愿。
中国政府主张和平统一,实行“一国两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 “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动。
中国共产党多次重申,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物参加。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就两岸正式谈判的方式问题同台湾方面进行讨论,找到双方都认为合适的办法。
实现祖国统一,是海峡两岸中国人的神圣责任,也是全世界所有热爱祖国的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合则两利,离则两伤。大陆对台湾的大门是敞开的。实践已经证明, “一国两制”已在香港、澳门问题上取得巨大成功,相信在实现大陆与台湾的统一方面也必然会结出巨大硕果,以实现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共同夙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