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5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上海横沙岛试办旅游开发区的请示》(沪府〔19
92〕15号)和《关于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情况的
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
假区位于上海市区北部横沙岛的东南部,东、南以横沙岛的陆地边缘
为界,西、北以民胜河和文兴河为界,规划陆地面积为十二平方公里, 划为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文化娱乐区、田园风光区、水上活
动区、健身疗养区、高尔夫球场等功能小区。
 二、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
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
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
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
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二千间
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
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