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放开粮食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3>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请示》(津政发<1992>3
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一九九三年放开粮食价格。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
较大,一定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改
革方案顺利出台。放开粮食价格的具体时间,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二、在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同时,由于“三挂钩”物资要作为收购 价外加价,保证给农民兑现,因此要继续保留粮食定购数量,并采取
措施解决好农民的卖粮问题。为了稳定市场,确保城市居民粮食供应,
要继续保留居民粮食供应证和口粮档案。军粮供应价格和办法,仍按
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粮食价格放开以后,中央财政拨付你市的粮食加价款、差价款
补贴,按全国统一政策执行。
 四、要尽快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你市是粮食主要销区,粮
食储备规模可适当大一些,同意建立九亿公斤的地方粮食储备,务请
抓好落实。
 五、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平抑粮食价格,稳定市场,保护生
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六、鉴于你市粮食部门实行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分开的财务
体制,粮食价格放开后,要研究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国有粮食企业转
换经营机制,发展多种经营。要切实做好粮食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