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
(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
偷逃关税的”。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
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
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
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
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