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
的通知》明确规定,除已经国务院批准的轿车生产点以外,在全国范
围内不再安排新的轿车生产点。但近来有的地方和部门仍擅自同外商
洽谈引进轿车制造技术和装配生产线,有的假借微型汽车、轻型汽车
和旅行车的名义发展轿车,有的盲目发展某几种轿车零部件,有的以
各种方式进口轿车零部件,拼装轿车。为了防止轿车工业一哄而起,
盲目发展,造成大的损失,以促进我国轿车工业的健康发展,现通知
如下: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不得擅自安排轿车生
产点;不得安排轿车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限额以下项目)
;不得同外商洽谈引进轿车整车设计制造技术和生产装配线;不得进
口散件组装轿车;不得建立轿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违反上述规
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国务院批准已经投资建设的轿车项目,一律作为计划外
项目清理、停建,检查清理的情况于明年一月底专题报告国家计委。
三、为了防止变相上轿车项目,吉普车、微型车、超微型汽车项目
(不分限额上、限额下项目)一律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积极配合一汽、二汽、上海等轿车生产基
地,按照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的原则,重点发展零部件生产及相
关工业,加速提高轿车生产的国产化水平,并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汽车
零部件出口;也可以向三个轿车生产基地投资,在以后的轿车生产中,
可以协商按投资比例分享利益和产品。
五、对国务院批准的三个轿车生产基地和天津、北京、广州三个生
产点进口的汽车散件,实行差别税率,根据国产化率高税率低、国产
化率低税率高的原则,制订进口散件的税收办法。在国家批准的建设
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国产化计划进度进口散件组装轿车的,关税可适
当调减;不按期实现国产化计划的要提高税率。实现的国产化率,由
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确认。具体调减关税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
国家计委联合制定。此外,合资企业向国内用户收取的外汇必须与合
同中规定的国产化计划相一致,进口散件总量严格控制在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六、严禁以维修配件名义,进口关键总成和零部件在国内拼装轿车。
今后进口维修备品配件,要与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组织的进口汽车维
修配件国产化工作结合起来,每年年底由中汽联编制下一年度进口汽
车维修配件计划,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统
一审批进口,不再零星审批。如果发现仍然以维修配件名义,进口关
键总成和零部件在国内拼装轿车,除照章征税外,还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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