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
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
家物价局《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高价成品油同平价油品一样,都是国家统购统配物资。各地区、
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石油供应的各项政策和节约用
油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计划办事,凭证定量供应。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对以出口转内销的高价成品油,根据“
谁用高价油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配。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
广,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
价局
             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
  
 一、为了缓和国内市场成品油的供需矛盾, 实行“以出转内”的
办法, 将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专项出口的部分原油和石油部石油勘
探开发基金专项出口的部分原油留在国内加工,所得产品按国际市场
价格供应国内。这不仅有利于节约能源,而且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要
措施。
  高价原油加工所得成品油,如汽油、煤油和柴油(包括把加工出 来的重油顶替国内烧用的柴油),由商业部与石油部签订合同(包括
数量、品种、价格等),并由商业部统一收购,供应国内市场和外贸
出口;属于轻化工业需用的轻油原料和燃料,由石油部与使用单位直
接签订合同,直接供应;其它高价油品如液化气、石脑油、石油沥青
和商品重油,仍由石油部和国家物资局统一分配。
 二、“以出转内”的高价原油,由国家计委每年确定加工数量,石
油部统一组织炼油厂加工,统一安排生产计划,并规定产品总商品收
率,具体指标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由石油部同炼油厂每年商定一次。
各地炼油厂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收率。
 三、高价原油加工的成品油,除石油部直接供应以外,统一由商业
部代理销售。炼油厂和石油经营部门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
的加工费和手续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提出
当地市场高价油品的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加工高价原
油的收入,属于煤代油办公室专项出口原油加工产品部分,列入煤改
油专用基金;属于石油部专项出口原油加工产品部分,列入石油勘探
开发基金。具体结算办法,由石油部和商业部共同商定。
  对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按照国内平价油价格征收工商税。
 四、高价油品的作价原则,一是参照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二是要保
证煤代油办公室和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出口原油的价差收入, 三是要
考虑国内现行价格和征收工商税的实际情况。
  根据上述原则,对一九八三年高价油品的出厂价格作如下规定:
  油  品   单位  单价美元      单价人民币元
  大庆原油   吨    232      650(离岸价)
  胜利原油   吨    185      520(离岸价)
  液化 气   吨    250      700
  石脑油    吨    307      860
  化工轻油   吨    307       860
  汽油     吨    307      860
  煤油     吨    304      850
  柴油     吨    300      845
  商品重油   吨    180      500
  沥  青   吨    200      560
  今后,高价原油和高价成品油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国家物
价局每年核定一次。
 五、商业部代销高价成品油的原则和供应范围。实行供应高价油的
原则:一是石油经营部门不能影响财政收入,特别要确保中央财政收
入;二是使用单位要保持物价稳定,不得因使用高价油而提高其产品
的出厂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是有利于节约能源, 努力降低油耗;四
是有利于增加生产,搞活经济。
  根据以上原则,今后增加用油,除农业救灾、军需(包括警察、
消防)和居民点灯用煤油,根据国家石油增长的可能,继续实行定量
供应平价油的办法以外,对高价油的供应范围,确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省属远洋运输等用油单位,一
律改为供应高价油。
  2.其他部门用油,以一九八二年计划为基数,基数以外全部供
应高价油。
  3.除上述两项以外,对计划外和临时急需用油的地区和单位(
包括供应平价油的单位),经商业部批准,也可以供应高价油。
  根据“谁用高价油谁负担”的原则,对用高价油的地区和单位,
不能因用高价油而提高其产品出厂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如果发生亏
损,财政不予补贴,也不再调整财政上缴任务和企业利润留成。
 六、高价原油产品同平价油品一样,都是国家统购统配物资,统一
纳入国家分配计划。这些石油产品,按现行石油产品管理办法,由商
业部、石油部、国家物资局统一收购和分配,其他部门都不得插手经
营。
  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商业等部门要
经常组织检查,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未经国家批准,严禁将平价油以
高价销售,或者提高使用高价油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以维护市场
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如有违反者,给予必要的制裁。
 七、根据以上原则规定,由商业部、石油部分别拟订具体实施细则,
下达给各地炼油厂和石油经营部门执行。
  以上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试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
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