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辩告一段落。
整场法院审理像在做一场博士学位论文,从一开场提出开场陈述,是论文的立论,
然后是冗长的听证,也就像为论点寻找不同材料来源的引证,引证需要对方的交叉质疑,
在质疑中显出证据的可靠。结辩就是论文的结论部分,而陪审员似乎像论文答辩委员,
来鉴定论文是否可以通过。
但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在他们进行讨论之前,法官必须指导他们
如何进行裁决。
欧丽瑞花了两个小时,向陪审团解释,如何来判定一个嫌犯的罪名,如何进行证据
的选择等等。
欧丽瑞法官指出,此次审判,经过检辩双方的讨论,将不是以“有罪”或“无罪”
来提交陪审团,而提出了十六项罪名由陪审团选择,其中谋害纪然冰、纪启威各八项罪
名。
这八项罪名分别为:
1.一级谋杀。法官解释这一罪名在本案中的应用范围为,如果林黎云是出于有意的
行为,明知道此举会危及人命,此为恶意,除恶意之外,又仔细考虑策划全过程,如埋
伏杀人,戴手套作案等均属策划。衡量前因后果。
2.无罪。在评判一级谋杀中,所有罪名无法成立,便视无罪。
3.二级谋杀。法官解释这一罪名与一级谋杀同属有恶意,但如果陪审团认定无法确
定林黎云是“衡量前因后果”,也无法断定“事前考虑策划”,也即林黎云案发前是否
有一段准备作案的过程,如无法确定,但又属恶意谋杀,可考虑用二级谋杀定罪。
4.无罪。二级谋杀如无证据支持,即为无罪。
5.气愤杀人。在被告并无恶意的情况下,但与被害人在突然的争吵或一时冲动下杀
人。法官说,在被告虽有杀人意图,但是没有策划、埋伏而与被害人正面冲突下将对方
杀死,可归此罪名。
6.无罪。气愤杀人不能成立。
7.过失杀人。过失杀人是杀人案中最轻的罪名,被告没有杀人意图,但在接触中或
事故中不慎将对方杀死,或者被告只是想惩戒一下被害人,后果却导致被害人死亡。
8.无罪。过失杀人不能成立。
以上诸项将由陪审团选择其中一项。而对于纪启威被害,检方也同样起诉林黎云上
述八项罪名,加起来一共是十六项罪名,选择两项。在陪审团选择完之后90天内由法官
来根据判断,定判刑期。
由于一级、二级谋杀与气愤,过失杀人的刑期差别很大。一般说来,一级谋杀的刑
期为25年至无期徒刑(如果起诉死刑的话,应加上死刑),二级谋杀为15年至无期徒刑。
气愤杀人10年以下,过失杀人5年以下。法官补充向陪审团说明,如果被告在杀人之前,
有突然一段情绪理智的冷静期,使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行为恢复理智,即使原先曾有
争吵或冲动气愤的情况,也要归在谋杀罪中。因此,此案中纪然冰、林黎云见面后的争
吵、动手以及持刀杀人之间的顺序和时间,构成了此案的关键。
陪审团都是并没有接触过任何刑事案的平民,听了法官这一番法律解说之后,恍如
上了一堂课,茅塞顿开,十二名陪审员无不精神贯注,聆听法官讲解。
法官在指导陪审团如何作出判决时说,被告本身必须要有“超过合理怀疑”的证据
支持,才能定罪,如果任何一名陪审员认为检方的证据有“合理怀疑”之处,即可剔除
证据,甚至对案件保留无罪看法,任何律师、检察官在法庭上的陈述都不是证据。而间
接证据虽可采信,但该间接证据有正反两种结论,陪审团可采纳对被告有利的推论。
这段话非常重要,因为本案没有目击者,至今尚未找到凶器,所有证据均为间接证
据,对于这些问题证据如何采用,便成为陪审团所要遇到的一大难题。
法官指示结束之后,陪审团就将要开始闭门研议,即进入一个陪审团会议室,杜绝
与任何人见面、接触,进入秘密讨论,直到达成一致协议。此举是为了保证审判公正,
不受外界干扰,同时也是为了保障陪审员的人身安全,所有讨论内容均不作记录。
不料,这时却发生了一个事件,差点使此案审理无法进行下去。
事情发生在报导此案的记者身上。
话说纪然冰命案自一开始发生,就受到报纸、电视台的重视,中英文媒体争相采访。
英文媒体的报导是点到为止,遇有较大的进展以及新的情况发生予以报导,中文报纸则
倾注全力予以追踪报导。自此案在橙县高等法院正式审理以后,洛杉矶的四家中文报纸
都派记者每天去法庭旁听,虽然路程来回100多哩,但记者们的敬业精神,使中文报纸每
天都有新的内容贡献给华人社区。
某报记者一日休庭中,拿出名片递给2号伊朗裔陪审员诺巴西,让他在研议结束以后,
打电话与自己联系。诺巴西接名片之后,笑笑。
美国法律严禁陪审员与任何人接触,甚至连打招呼都不可以。前不久因为一名陪审
员借了一个硬币给一名记者而遭到法庭质疑,后来调查出没有任何交谈,作罢。另有一
名陪审员曾传了一张纸条给法庭,指出彭致远证明中对于一个词的误解,而遭到法官质
疑,认为陪审员曾私下讨论案情,后来逐一调查之后,以警告了事,媒体记者更是不允
许与陪审员有任何接触。
不料这一接触被检察官助理看到,立刻报告检察官莫可,莫可的责任之一是将法庭
内外所有发生的情况向法官报告。下午2时一开庭,莫可立刻向法官报告,有人看见一名
男记者向陪审员递名片,接触。
法官欧丽瑞极为重视此事,连忙召集检辩双方庭外讨论此事,辩方律师薛曼提出撤
换此位陪审员。法官同意。
重开庭时,法官当庭宣布由于二号陪审员与媒体接触,予以剔除,但她指出,“这
不是陪审员的错误”,言下之意,媒体记者要为此事负责。
诺巴西随即离座,走出法庭,有名记者尾随而去请求他发表评论,诺巴西不愿置评,
因为现在谈案情对任何人都不公平。这位19岁移民来美,拥有化学学士学位并在一家珠
宝店工作的陪审团中的唯一亚裔,对于在全案进入最重要的陪审团闭门研议之前被剔除,
并不感到气恼。
法庭在三名候补陪审员中抽签,选出另一名30岁左右的白人男子递补。
薛曼指出,我在担任律师以来,从未碰到过有媒体记者与陪审员接触导致陪审员被
剔除的事情。
《洛杉矶时报》记者艾琳·伍德对于这名中文老记在重要关键时刻向陪审员递名片
相当不满,她说,此案已临近结案,陪审团即将进行闭门研议,该名记者为何如此“不
识相”去与陪审员接触。
为了对记者的这一犯规事件以示严惩,法官欧丽瑞等下令不准媒体在法庭中录相或
摄影,原先媒体与法院之间的良好关系遭到严重损害。
原来美国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每个公民都有充分的权利。作为新闻媒体没有责
任将法庭上发生的事公诸于众,但记者在法庭上的采访所报导只是一种“特权”,是由
于工作需要被法庭赋予的特权,但不是权利(right),特权是随时可以被取消的。因此美
国的新闻记者在法庭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进行自律,一旦记者违纪,轻者被逐出法庭,
重者也可能照加州刑法第166条“藐视法庭”罪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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